找回密码
 立即注册

QQ登录

只需一步,快速开始

微信扫一扫,快捷登录!

搜索

最高法明确未经依法核准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配资业务

[复制链接]
5188 发表于 2019-11-15 07:33:27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最高法正式发布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》(以下简称《纪要》),其中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、证券纠纷案件作出说明,卖方未履行适当性义务,应对金融消费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,赔偿金融消费者所受的实际损失;将证券市场的信用交易纳入国家统一监管的范围,未经依法核准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配资业务。
融资融券作为证券市场的主要交易方式和证券经营机构的核心业务,依法属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,未经依法核准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配资业务。在认定配资合同无效的同时,《纪要》还对配资方和用资方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。
所有股票资源均从互联网搜集整理;如有侵权,请邮件告知。欢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!


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| 立即注册

本版积分规则



QQ|Archiver|小黑屋|手机版|三微网络 ( 鲁ICP备20026188号-1 )

GMT+8, 2023-3-27 17:55 , Processed in 0.044039 second(s), 25 queries , Gzip On.

Powered by Discuz! X3.5

© 2001-2023 Discuz! Team.

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